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022-28932000 :022-2893200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QQ:2043074234
一、 来访须知:
1、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申诉权利。
2、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负法律责任。
3、举报人应讲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以及举报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等。提倡署名举报。查询举报查处情况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4、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相应比例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5、申诉人应写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诉理由及有关证据,还必须提供原处理决定或判决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6、集体来访者,应选派一至三人为代表反映问题。
7、遵守纪律,服务安排。自觉维护接待秩序,不得无理取闹。
8、讲究文明礼貌,维护接待场所卫生,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抛果壳、烟头等脏物。
二、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及接待时间: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良好形象,我院建立了检察长接待制度。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每周四上午
三、举报奖励人制度:
1、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2、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3、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举报中心具体实施。
四、控告举报受理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案件:
五、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6、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申诉;
9、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认为人民检察院有侵权行为的赔偿申请。
六、刑事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
5、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申诉途径:
1、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2、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3、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4、因各种合同、协议,如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5、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虐待等,由人民法院处理。
6、盗窃、诈骗、交通肇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7、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8、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9、职工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10、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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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来访须知:
1、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申诉权利。
2、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负法律责任。
3、举报人应讲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以及举报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等。提倡署名举报。查询举报查处情况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4、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相应比例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5、申诉人应写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诉理由及有关证据,还必须提供原处理决定或判决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6、集体来访者,应选派一至三人为代表反映问题。
7、遵守纪律,服务安排。自觉维护接待秩序,不得无理取闹。
8、讲究文明礼貌,维护接待场所卫生,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抛果壳、烟头等脏物。
二、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及接待时间: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良好形象,我院建立了检察长接待制度。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每周四上午
三、举报奖励人制度:
1、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2、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3、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举报中心具体实施。
四、控告举报受理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案件:
五、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6、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申诉;
9、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认为人民检察院有侵权行为的赔偿申请。
六、刑事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
5、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申诉途径:
1、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2、控告、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3、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4、因各种合同、协议,如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5、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虐待等,由人民法院处理。
6、盗窃、诈骗、交通肇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7、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8、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9、职工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业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10、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