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非法拘禁案
发布部门:第九检察厅
发布时间:2021-03-02
【关键词】非法拘禁? 共同犯罪? 补充社会调查?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考察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牛某,女,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初,牛某初中三年级辍学后打工,其间经人介绍加入某传销组织,后随该组织到某市进行传销活动。2016年4月21日,被害人瞿某(男,成年人)被其女友卢某(另案处理)骗至该传销组织。4月24日上午,瞿某在听课过程中发现自己进入的是传销组织,便要求卢某与其一同离开。乔某(传销组织负责人,到案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得知情况后,安排牛某与卢某、孙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阻拦。次日上午,瞿某再次开门欲离开时,在乔某指使下,牛某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瞿某实施堵门、言语威胁等行为,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客厅内以打牌名义进行看管。15时许,瞿某在其被拘禁的四楼房间窗户前探身欲呼救时不慎坠至一楼,经法医鉴定,瞿某为重伤二级。因该案系八名成年人与一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公安机关进行分案办理。八名成年人除乔某已死亡外,均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依法对牛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牛某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牛某,听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牛某因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参与实施了非法拘禁致被害人重伤的共同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供述稳定,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依法对牛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联合司法社工、家庭教育专家、心理咨询师及其法定代理人组成帮教小组,建立微信群,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等,预防其再犯。同时,商公安机关对牛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进行社会调查。(二)开展补充社会调查。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随案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够全面细致。为进一步查明牛某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等情况,检察机关遂列出详细的社会调查提纲,并通过牛某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对牛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社会交往、家庭监护条件、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等进行补充社会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走访牛某父母、邻居、村委会干部及打工期间的同事了解到,牛某家庭成员共五人,家庭关系融洽,母亲常年在外打工,父亲在家务农,牛某平时表现良好,服从父母管教,村委会愿意协助家庭对其开展帮教。取保候审期间,牛某在一家烧烤店打工,同事评价良好。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牛某能够被社会接纳,具备社会化帮教条件。(三)促成与被害人和解。本案成年被告人赔偿后,被害人瞿某要求牛某赔偿五万元医药费。牛某及家人虽有赔偿意愿,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检察机关向被害人详细说明牛某和家人的诚意及困难,并提出先支付部分现金,剩余分期还款的赔偿方案,引导双方减少分歧。经做工作,牛某与被害人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牛某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现金两万元,剩余三万元承诺按月还款,两年内付清,被害人为牛某出具了谅解书。(四)召开听证会,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鉴于本案涉及传销,造成被害人重伤,社会关注度较高,且牛某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对是否适宜作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不同认识,检察机关举行不公开听证会,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侦查人员、帮教人员等参加。听证人员结合具体案情、法律规定和现场提问情况发表意见,一致赞同对牛某附条件不起诉。2018年5月1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牛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和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及尚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等因素,参考同案人员判决情况以及其被起诉后可能判处的刑期,确定考验期为一年。(五)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鉴于牛某及其家人请求回户籍地接受帮教,办案检察机关决定委托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考察帮教,并指派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进行工作衔接。牛某户籍地检察机关牵头成立了由检察官、司法社工、法定代理人等组成的帮教小组,根据所附条件共同制定帮助牛某提升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能力、树立正确消费观、提高就业技能等方面的个性化帮教方案,要求牛某按照方案内容接受当地检察机关的帮教,定期向帮教检察官汇报思想、生活状况,根据协议按时、足额将赔偿款汇到被害人账户。办案检察机关定期与当地检察机关帮教小组联系,及时掌握对牛某的考察帮教情况。牛某认真接受帮教,并提前还清赔偿款。考验期满,检察机关综合牛某表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回访,目前牛某工作稳定,各方面表现良好,生活已经走上正轨。
【指导意义】(一)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是检察机关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是否适合作附条件不起诉以及附什么样的条件、如何制定具体的帮教方案等的重要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涉罪未成年人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生活状况、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社会帮教条件等,应具有个性化和针对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补充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开展社会调查。(二)对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对于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中已经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三)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可以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确保帮教效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与办案检察机关属于不同地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希望返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生活工作的,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检察机关协助进行考察帮教,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两地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具体情况,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并积极沟通协作。当地检察机关履行具体考察帮教职责,重点关注未成年人行踪轨迹、人际交往、思想动态等情况,定期走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所在社区、单位,并将考察帮教情况及时反馈办案检察机关。办案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考察帮教需要提供协助。考验期届满前,当地检察机关应当出具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帮教情况总结报告,作为办案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四百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办案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四)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七)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八)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百九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 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慎重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要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维护社会利益,积极化解矛盾,使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尤其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和帮扶救助。”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条:“对于卷宗中没有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材料或者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或者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