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喜欢对我“动手动脚”的围棋老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某教育培训中心教室内,利用其围棋教师的特殊身份对未满12周岁的幼女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等人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围棋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女童,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速递:
我国《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案例评析: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由于教室并非私人场所,而且是供多数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因此,可以将教室认定为“公共场所”。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保护未成年人,我们需要做些什么?
近几年,未成年人遭猥亵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引发众目睽睽之下的犯罪令人发指,受害者的逆来顺受与施暴者的毫不避讳同样令人心惊。人们深思:保护未成年人,我们遗忘了什么,还需要做哪些?
第一,改变性观念 加强性教育。要改变谈性色变的观念,在对于孩子的性教育过程中,要简洁直接。可以通过语言交流、阅读有关儿童性教育的书籍、鼓励孩子表达感受、让孩子感受正常关爱的接触等让孩子拥有身体界限意识,明白身体的隐私部位,从而帮助儿童建立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面对伤害,所有人都不要成为“旁观者”。社会上也许还有很多儿童在受害,也许就在你我的身边,希望大家在看到类似的案件的时候,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路见不平一声吼”,拯救儿童于危难中,避免儿童继续受到侵害。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447.html)
新蓝网:
(http://n.cztv.com/news/12639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