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天津某贸易公司与化德县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镍铁销售合同,约定由天津某贸易公司向化德县某公司销售镍矿85960吨,总货款为人民币42120400元。合同签订后,化德县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后因天津某贸易公司因未能组织到货源而断供,遂双方商议有天津某贸易公司退款,至诉讼前仍余货款6188040元未能退款。2016年3月,天津某贸易公司有一笔退税款即将到账。宜昌某公司系天津某贸易公司的另一债权人,当获知天津某贸易公司有一笔退税款即将到账的情况后,于2016年3月14日告知天津某贸易公司,如再不偿还,将起诉至法院。天津某贸易公司负责人随即将此情况告知化德县某公司,并建议该公司先行以天津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其还制作并向化德县某提供了出库量实际供货数量不一致的出库单。后化德县某公司以该虚假出库单为依据,于2016年3月17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142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80万元。诉讼中,天津某贸易公司对化德县某公司诉讼请求未作任何辩解,悉数认可。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调解方式结案,后将款额划归化德县某公司。
(二)监督意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第一,根据相关书证及言词证据证实,天津某贸易公司仅欠化德县某公司货款余额为618万余元,而双方调解的货款数额却为1400余万元;第二,诉讼中所使用的主要证据出库单系伪造;第三,双方具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监督结果
2017年1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由天津某贸易公司返还化德县某公司货款6188040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点评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贸易合同、分家析产、离婚等领域多发虚假诉讼,典型特点为“假纠纷、真诉讼”,双方通过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借法院诉讼程序进行“合法化”处理,以达到逃避真实债务的目的。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工作,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并持续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常态化开展,切实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