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康贵军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
公 告
一、犯罪嫌疑人康贵军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于2019 年8月20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被害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被害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本案承办检察官:张桂安 联系方式:2586127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