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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检说法】共享车辆亦有主,不能“借”车搞“科研”
        时间:2021-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某和王某是一家电动车厂的科技人员,为拓展共享电动车方面的业务,两人在科研攻关遇到“瓶颈”后,打起共享电动车的主意,想着拉回来一辆共享电动车研究一下。

        2020年6月的一天,两人驾车至某地铁站附近,窃得放置在该地的一辆共享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拉回公司进行了拆解。二人本想把共享电动车拆解研究后再重新组装后还回去,但是因为拆坏了零件,无法恢复原样,于是将拆解后的电动车丢弃在垃圾桶内。共享电动车公司运营人员通过定位器追踪和电量监控等发现该共享电动车运行异常,直至发现该车已被盗,遂报警。后公安机关破案,经鉴定,该被盗共享电动车价格为4000余元。

        目的虽为“研究”,手段却已“违法”。两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了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的谅解。但其非法窃取共享单车后拆解并丢弃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日前,该案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共享单车及共享电动车为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尽管没有人直接看管,但共享车辆并不是无主物,而是运营企业的合法财物,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或占为己有。检察官提示大家,随意破坏、丢弃甚至盗窃共享车辆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更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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