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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2-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听证员30名。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为天津市。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劳动仲裁员;

          3.社会工作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

          4.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5.知识产权、海洋海事、市场监督管理等专业领域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被取消过听证员资格或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受邀参加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组织的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

          2.对听证案件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独立发表听证意见;

          3.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二)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参与检察听证工作中遵守检察听证纪律,忠于事实、法律和专业,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积极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三、听证员管理

          (一)任期规定

          听证员的任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可以继续选任。

          (二)听证员库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三)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需填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听证员推(自)荐表》(一式三份),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

          2.单位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听证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填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听证员推(自)荐表》(一式三份)、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听证员推(自)荐表》自公告之日起可从本院门户网站(www.sftianjin.gzhyzb.com)、微信公众号(津检三分院)自行下载填写。

          报名材料可由本人直接送至或通过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案件管理中心。报名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请于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报名、联系。

          (三)报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案件管理中心)

          五、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审核考察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将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二)确定人选

          从通过审核考察并同意担任听证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三)任前公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通过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命听证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选任公布

          根据公示情况,作出第一届听证员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聘书。最终选任名单将通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2年4月21日

         

        版权所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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