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映脉公司)提交的其与中超公司签订的《2017-2019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中超公司出具的《确认书》以及《通知》第十一条内容,映脉公司系唯一有权在2018年中超赛场位置拍摄摄影作品的商业图片机构。在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体娱公司)认可其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前十一轮赛事摄影作品的情形下,结合(2017)京0108民初第14964号判决认定的体娱公司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7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行为等事实,尽管该判决尚未生效,但体娱公司在本案中将被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仍较大。同时,体育赛事摄影作品具有时效强的特点,加之中超联赛系中国大陆地区受关注较高的足球赛事,2018年赛季仍有多轮比赛尚未进行,之后的赛事摄影作品也会得到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较高关注,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责令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中继续向相关公众提供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据此,法院对映脉公司提出的要求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