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潘超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公告
犯罪嫌疑人潘超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于2020年2月18日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转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集资参与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四、本案承办检察官:徐士刚 联系方式:88220194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