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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通知公告
        关于受理王海、盛兴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公告
        时间:2021-09-27  作者:  新闻来源:本文发表在《检察日报》2021年8月30日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王海、盛兴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2021年9月26日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集资参与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本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应将自己在上述公司经营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工资收入以及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立即退缴至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主动及时退缴的,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五、本案承办检察官:石民杰    联系方式:88220147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