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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办案
        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
        时间:2022-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市检二分院召开“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依法打击犯罪、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参与社会治理、教育宣传引导等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

        多管齐下 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近年来,市检二分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最高检、市委、市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法律实施的双功能定位,依法能动履职,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严厉打击各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近三年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1件,涉案金额304亿余元;办理集资诈骗罪案件10件,涉案金额75.4亿余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7件,涉案金额3200余万元。自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以来,提起公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0件,涉案金额2784余万元,2022年二分院第四检察部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办案联系点。在严格办案的同时充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借力“外脑”建立技术调查官聘任制度,为司法办案提供专业参考意见,提升办案质效。创新构建司法联络制度,制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建立司法联络制度的实施意见》,发展多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成为司法联络单位,长期提供“订单式”法治服务。打造“企业服务日”“检察力保国资安全”等特色检察产品,为千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新时代廉洁文化宣讲,在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同时,构建“‘清’不远疏、‘亲’不逾矩”的良性检企关系。

        依法监督 在法治轨道上切实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杨某某是山西省一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同年3月被刑事拘留。2015年、2016年侦查机关两次将杨某某移送二分院审查逮捕,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准。二分院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一案经两次不批准逮捕、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且自其被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已超过12个月,违反相关规定,处于“挂案”状态,遂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收到通知书后立即主动撤销案件。

        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在市检察院指导下,二分院全力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与侦查机关一道破解“挂案”清理难题。专项清理共摸排“挂案”12件,通过监督侦查机关撤案4件、侦查机关自行撤案8件,最大限度帮助民营企业“松绑”“减负”,恢复将企业做大做强的信心,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办案同时注重有效沟通、主动听取侦查机关意见,通过充分释法说理,赢得侦查机关认同,实现了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的良好局面。

        每一次办案 都是一堂法治公开课

        2021年,张某低价从商贩手中购买数百瓶假冒名牌白酒,存放在其住处,准备在将来经营的饭馆内进行销售。不久后,张某被查获。一日之间,她从一名家庭主妇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二分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张某的法律意识不强,且她购入准备销售的假酒尚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较轻。据此,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适时开展普法教育,并以此促进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张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分院对案件召开了相对不起诉听证会,最终根据事实、法律,以及听证意见,决定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此后,检察机关继续能动履职,堵塞制度漏洞,参与社会治理,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将该案移送行政处罚。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在讯问、公开听证及宣布不起诉决定时,适时进行普法,把法治教育融入办案全过程,将张某实施的侵权行为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促使其守法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质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