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日,本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媒体记者4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
庭审反映,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外地有偿回收2000余吨工业废液进行非法处理,被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停止生产。2016年6月,该公司污水池发生泄露,降雨导致废液溢流,造成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其间,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委托属地政府对储存的废液进行应急处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该线索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人民币715万余元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42万元的诉讼请求,围绕污染损害程度认定、污染损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判定及被告提出的相关免责事由等焦点问题,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逐一向法庭出示了主体证据、违法行为证据、损害后果证据及程序性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对损害范围和程度量化、因果关系分析,以及环境恢复方案、费用计算问题等作出专业说明。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官针对被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从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损害环境同时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不同法律责任等方面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并重申,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将不断推动司法监督向社会治理延伸,积极履职保护全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同时呼吁社会、企业和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树立“生态优先”“环境有价”的理念,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为建设美丽天津和“五个现代化”天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