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被告人仍然购买并意图销售牟利。被抓获时,尚未销售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近19万元……近日,天津检察二分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了被告人薛某某。
被告人薛某某通过物流公司接收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意图向他人销售,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10月,薛某某在本市河北区某小区内接收卷烟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各类名贵卷烟共计3个品种700条。后经调查,以薛某某为收货人的2个品种799条卷烟,在本市北辰区双街镇某物流公司货场被现场收缴。
经鉴定,上述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被告人薛某某以销售为目的,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尚未销售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近1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9年4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天津检察二分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运用事实证据以及多媒体示证手段充分揭露了被告人犯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战略部署,天津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并由分院向中院提起公诉。这也是上述规定实施以来,天津检察二分院出庭支持公诉的首例知识产权庭案件。
“通过本案的实践,进一步树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提升了办好办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能力与决心。”二分院公诉二部负责人冀素芳说,“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为服务天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