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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办案
        天津检察二分院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 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8-09-29  作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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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21日对于申诉人杨某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他拿到了法院的再审判决,判决认定他没有实施原审认定的两起抢劫犯罪,仅构成盗窃罪一罪,刑期也由原先的八年变为三年六个月。再审宣判后,杨某当日即被释放,他终于可以走出高墙,重获新生。

        2013年8月,杨某等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000元。一审后杨某等人以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不服,于2015年2月以其没有实施原审认定的两起抢劫犯罪为由,向天津检察院一分院提出申诉。天津检察院一分院经复查认为申诉人杨某未参与上述两起抢劫犯罪,原案事实认定错误,于2015年8月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天津市检察院经审查并复核证据,于2017年3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2018年8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天津检察院二分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两级三院都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由于杨某在申诉理由中提出原审认定2012年2月6日、2012年2月11日的两起抢劫犯罪,其不在天津而是在老家甘肃。为确保证据确凿,案件承办人远赴甘肃陇南等多地调取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到铁路公安处、宾馆、银行、银联公司等多个部门调查核实购票、取款等相关证据;到监狱对同案犯制作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对新证据的反复核实,最终形成完备的证据体系,为本案的抗诉成功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市院控申部门的指导下,二分院案件承办人认真准备出庭预案,高标准、严要求,在质证阶段,检察人员通过多媒体示证,清晰、明了地向法庭展示了在申诉阶段检察机关调取的多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确保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最终案件得以成功办结,2018年9月21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杨某进行改判。

        杨某虽不构成抢劫罪,但仍构成盗窃罪。在杨某被释放的当天,二分院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对杨某进行出监教育。希望其通过在监服刑,能够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后能够好好生活,自食其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该案的再审改判,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良好体现,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