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办案
        司法办案
        检察监督亮剑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时间:2018-09-06  作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11月30日,随着法槌的落下,孙某与金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改判。至此,这起长达五年的虚假诉讼案终于在检察监督的利剑下圆满落下帷幕。

        挂靠人伪造合同,串通情人虚假诉讼

        2010年9月,沈某因个人无施工资质,挂靠在金某公司名下承揽某宿舍楼工程。随后,由金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沈某以其名义参加该宿舍楼工程招标、施工、工程款收取等活动,并承认沈某签订的有关文件内容。2011年底,沈某与其情人孙某伪造了一份《完工结算单》,确认孙某是金某公司在宿舍楼工程的分包方,金某公司欠付孙某工程款49万余元,沈某签字“情况属实,同意结算”,并加盖了金某公司的印章。后孙某持此结算单起诉金某公司索要工程款49万余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孙某胜诉并申请法院执行。

        被挂靠方无路可走,检察院依职权监督

        二审法院判决后,金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孙某是宿舍楼工地做饭的,没有承包任何工程,沈某和孙某签订的完工结算单是伪造的。此时,金某公司已经错过了六个月的法定再审申请时间,且新的证据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其无法申请法院再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再审,金某公司也无法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深入公安机关调研时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且发现自判决生效两年多,法院一直也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此案。在当事人无法申请法院再审,也无法申请检察监督,法院自身又不启动再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从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出发,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016年11月2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职权决定受理此案。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层层沟通纠正错案

        鉴于本案虚假诉讼证据充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用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积极跟踪案件走向,密切与法院的联系沟通,通过承办人、处长、检察长层层沟通并不断交换意见,最终法院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确认《完工结算单》是孙某和沈某串通伪造,孙某并无完成建筑工程的事实,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并针对其行为训诫并责令具结改过,依法改判撤销原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至此,一场虚假诉讼的闹剧在检察监督下终于划上了句号。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既纠正了错误判决,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特别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挂靠关系的案件,可能存在挂靠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被挂靠方财产的虚假诉讼情形,该行为涉及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受到严厉惩治。提醒有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要贪图“挂靠费”等蝇头小利而让个人或无资质企业挂靠,挂靠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挂靠企业还可能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