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察二分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时间:2013-04-22 作者:
津检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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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通讯员霍立涛 李红培)近年来,天津检察二分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切实实让检察活动在阳光下“晒了一晒”。
制定统一案件汇报标准,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该院针对监督员兼职身份的特点,提出明确的案件汇报工作标准和要求。书面汇报由拟处理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三个部分组成,必须做到书写规范、陈述清晰、证据全面、引法适当。在口头汇报中,针对监督员非法律专业性的特点,要求办案人必须有问必答,且周全地解释清楚监督员的疑问。而且针对个别存在争议案件和重大案件还要求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一同参加汇报工作,便于监督员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
创建两级预审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该院针对下管一级监督模式的特点,充分利用检察局域网形成的工作审查交流平台积极构建两级预审三级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一是落实案件信息沟通机制。对欲上会的书面汇报材料,按照统一的案件汇报标准实行本级、下级院两级严格把关预审;同时加强程序性审查,对市检察院统一部署的案件,及时统计、认真向相关区院核对,确保相关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的及时报送工作,有效防止案件漏报现象的发生。二是落实会务准备协调机制。在监督评议会前,分院与下级院就案件特征、交通条件、交叉监督等诸多工作因素进行全方位考量,达成一致,确保会议地点、会议议程、参会人员、汇报内容等会前准备工作的就绪。三是落实汇报案件客观引导机制。在确保监督员独立评议的前提下,要求下级院客观、全面地汇报案件情况,客观准确解答解释监督员关于案件事实的疑惑和相关法律问题,及时纠正案件汇报过程中办案人的主观解释防止监督员步入法律理解误区。上述工作机制不仅确保了监督员对案件的知情权,也促进了检察办案水平的提升。
积极开展实地监督,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渠道。该院多次组织人民监督员深入办案一线,开展“实地式”视察或“上门式”监督活动。监督员们走进反贪办案工作区、监控室、法警室、控申接待室以及看守所等地进行视察和监督,亲眼目睹检察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办案场面,耐心倾听检察官为群众答疑解惑的话语,了解到检察机关一些具体的业务情况。这种“走近办案一线”的视察监督活动,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