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高检院于2012年1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审查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活动。”该条文将公开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将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排除在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高检院于2020年10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如果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该规定相较于《公开审查规定》将公开听证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将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也纳入了公开审查范围。2020年9月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办理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公开、公正处理案件”。
相关规定对不能适用公开听证方式办理的案件范围限制越来越小。《公开审查规定》第5条规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不适用公开审查程序,而《听证规定》则取消了上述规定,对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可以举行听证,但一般应不公开进行,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亦没有要求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是对办案人运用听证评议结果程序的限制。《公开审查规定》规定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而《听证规定》则明确,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向检察长汇报获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相较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可以极大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办案人员适用公开听证制度办理案件的意愿。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刑事申诉案件中公开听证适用率低。实践中,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采用公开听证方式的占比很低,以T市检察院为例,自2018-2020年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13件,其中召开听证会的仅有5件,占比4.4%。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现有法律规定及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对在刑事申诉案件中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办理案件未作强制性要求,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仅是提倡加大公开听证的适用率,不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办理申诉案件对办案人或检察机关并没有不利影响。《公开审查规定》中要求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要采取公开审查方式,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多为采取公开审查中的公开答复方式来办理,而非选择公开听证方式,公开审查效果难以保证。二是公开听证的程序较为繁杂,耗时费力,申诉案件中公开听证效果又难以保证,对召开听证会后仍维持原结论的案件申诉人仍难以息诉息访,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办案人员公开听证的积极性。
2.听证员的选任方式单一。《听证规定》中关于听证员范围的规定非常广泛,但听证程序的启动权在检察机关一方,听证员的选择也由检察机关负责,申诉人对于检察机关选择的听证员能否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持怀疑态度,认为听证员是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有的申诉人会存在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来劝其息诉罢访的想法。一旦听证会的结果与申诉人预期恰好相反,申诉人的这种怀疑就会更加放大,如此听证制度的初衷就难以实现。
3.听证员参与度不够高。实践中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一般邀请三到五名听证员,会中听证员可以向当事人或其他参加人提问,休会后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复会后再由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有的听证员因为首次参加听证会,对流程不够熟悉,或因为其他原因在会前不了解案情,在听证会过程中并未向相关人员提出问题,也没有作为听证员代表最后发表意见,仅是在听证评议环节发表自己关于案件的一些看法,参与度不够高。
三、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取得实效的建议
1.提高公开听证适用率,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办理申诉案件规定》规定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同时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开听证制度向申诉人展示的不仅有法律的“刚性”还有司法的“柔情”,是检察权公开透明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在强化法律监督、施法说理、化解矛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首次提出申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以公开听证制度为抓手,高标准做好首次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对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监督,对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提高首次申诉环节的信访化解率。
2.做好听证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要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让听证会的效果事半功倍。首先要制定详细的听证方案,听证方案应该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如何邀请听证员以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交通、食宿问题等。案件承办人要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的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听证规定》要求公开听证的,应当发布听证会公告,但关于如何公告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在“两微一端”及本院官网公布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这样受众面广而且比较便捷。需要注意的是,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听证员提前熟悉案情,提高听证员的参与度。
3.根据案情和办案需要选择听证员。关于听证员的选择模式,可以打破现有模式,采取检察机关与申诉人共同推荐听证员的模式,申诉人推荐一名或多名听证员,当然检察机关要对申诉人推荐的听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及是否符合听证员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如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消申诉人对听证员能否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疑虑。由省级检察机关通过与高校、律协、鉴定机构、卫健委等部门协调,选任政治素养高、业务水平好、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建立听证员库,制定听证员目录,并于每年初进行更新,为公开听证活动进行资源储备。对听证员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培训、管理,释明听证会流程、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对参加听证的听证员进行一定的补贴,以提高听证员的积极性。在办理案件时,承办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有针对性的从听证员库中选择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听证员,申诉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从听证员库中进行选择。如T市检察院在办理陈某因贾某故意伤害不服不起诉申诉案时,召开听证会。听证员由包括医学专家和法律人士的七名人员组成,其中两名主任医师和一名律师由申诉人推荐。听证会上,七位专家听证员从各自擅长领域对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剖析,影像学专家们分析、解答了医学专业问题;法律专业人士分析了案情,解答了相关法律等问题,双方矛盾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