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案件管理 大数据 运用 创新
[摘 要]大数据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程度亟待提高,其中内部数据库构建仍处于初级阶段、对外部数据库的运用处于零星起步阶段、深度分析运用尚未起步。因信息大数据未运用导致案件管理中存在案件分配原则性过强和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律师违规甚至违法代理现象不易发现、案件程序监控和质量评查效率不高、案件管理部门服务办案职能履行有待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耗费人力物力大且较易混乱等问题。要充分发挥大数据运用,实现案件管理中的智能分案、智能流程监控和评查、律师信息共享智能运用、智能服务办案、涉案财物智能监管运用等,实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数据化革命。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中大数据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程度亟待提高
1.内部数据库构建仍处于初级阶段
检察机关的数据建设处于初级阶段。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部署运行,四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在检察史上第一次实现互联互通,检察机关的业务信息化数据化程度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尤其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后来陆续上线运行的电子卷宗系统、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检察机关的办案类网络应用,能够对全国所有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数据的全面、全员、全流程的采集,建立了检察机关的核心大数据资源库。这些海量的数据资源中蕴涵着检察机关各项办案工作的规律特点,甚至可以说蕴涵着整个我国司法办案的规律特点。“随着电子检务工程的落地实施、全国144家“科技强检示范院”的不断建设,大数据应用已经初见端倪,高检院本级和各地大数据辅助决策系统相继实施;部分省级检察院积极规划大数据智能检索、类案推送、辅助定罪量刑、绩效管理等应用。”但是,这些数据库仅仅处于初步构建的阶段,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都有待提高。
2.对外部数据库的运用处于零星起步阶段
目前,检察机关的内部案件数据库未实现与诉讼上一阶段的侦查机关的案件数据库互通互联,也未实现与诉讼下一阶段的审判机关的案件数据库互联互通,对外部数据库的运用仅限于诸如法律文书裁判网等公开网站使用,这些都是经过加工的,非初始数据,且运用也仅限于个人自己的兴趣或者少数地方检察机关的初步尝试,并无检察机关全国统一的制度性的安排。
3.深度分析运用尚未起步
各级检察院大都缺乏既具备高等数学知识,能够进行数据分析,又深谙法律运行之道,能够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继而运用工具进行大数据分析解决的复合型人才。就全国统一部署来说,缺少全国检察系统的统一的大数据深度分析运用,只是在有些检察院比如贵州,有一些有益的尝试。
(二)因缺乏大数据运用而导致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分配存在原则性过强、灵活性不足的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实现了网上办理案件,全部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办理案件,案件分配到各业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上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在有些地方案件分配给承办人时,还是人为指定分配,为人情案、关系案留下了制度漏洞,有受托检察官就可能要求将人情案分配给自己或与自己关系亲密的检察官,从而导致司法腐败等现象;二是有些地方建立了全部自动分案的制度,但是原则性过强,不能将相对复杂的案件分配给专业丰富的资深检察官,而是可能分给资历较浅的检察官,究其原因是案件管理部门无法在分配案件时简单、快速、有效地识别案件的复杂简易程度,因为案件的复杂简易程度并不仅仅取决于案卷材料的多少,还受案件证据材料的种类、案件嫌疑人情况、涉嫌罪名、可能判处的刑期等的影响,甚至包括涉嫌罪名、争议内容等等,并且这些影响因素并不是简单的正负相关关系,比如并不是可能判处的刑期越高案件就一定越复杂。
2.律师违规甚至违法代理现象不易发现
律师违规甚至违法代理案件,因为缺失相关信息数据,有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并不一定都能发现。如赵某、钱某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案,该案是双方近十人斗殴,案发后多人潜逃,公安机关在抓获赵某等五人后,因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将该五人先行移送审查起诉,又先后抓获同案犯孙某、李某,并先后将孙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李某涉嫌聚众斗殴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案件管理部门接待了各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阅卷。直到检察机关因该三件案件系关联案件,将该三件案件合并交给同一办案人办理时才发现,律师周某既代理了赵某、钱某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中的钱某,又代理了孙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中的孙某。律师代理关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因为在检察机关通常是由不同承办人承办的,而案件管理部门并不掌握具体案情,都不能发现该情况。
3.案件程序监控和质量评查效率不高
现在案件管理部门履行对案件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案质量的内部监督,主要方式就是进行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但进行案件程序监控和评查存在的一个显着问题是案件程序监控和评查仅靠人力缺乏效率。对于大量的案件,案件的流程监控现在都是靠人力去逐案逐一复查:一是既要求案件流程监控员熟练掌握各种案件类型的法律法规要求,也要求案件流程监控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逐案逐点复查。一个案件,仅仅需要复查的案卡项目就上百个。每一次案件评查都要由评查员重新阅卷,像办案人办案一样重办一次案件,从司法资源的使用上看一件案件检察机关需要分配两个检察人员办理两次,这是对司法资源来说不是最高效的使用和分配。二是对案件评查人来说耗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来去审查一些简单的易错点,而这用人力来筛查也是耗费很多时间。比如在实际办案中,检察机关需要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两份不同的讯问或询问笔录上签字的违法情形,靠人力去查验难度大,需要逐卷去翻案卷寻找询问讯问笔录,询问讯问笔录次数少的还易识别,询问讯问笔录多的对人脑的记忆力要求高,需要记住每次询问讯问笔录的侦查人员的名字和时间,如果是特别简单的案件侦查人员数量较少,如果是诸如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等被害人达上千人的案件,都是整个侦查支队的十多个侦查人员同时进行询问讯问,但是案件涉及侦查人员越多,越容易出现问题,反而却越不容易识别,因为识别需要耗费的时间长、精力多。
4.案件管理部门服务办案职能履行有待加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案件管理部门要履行服务业务部门的职能,但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只停留在事务性的服务上,为办案机关送达文书跑个腿之类的,对服务办案机关办案的职能基本未发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得以履行。比如辅助办案部门发现单靠办案部门几乎无法发现或者发现难度比较大的侦查机关存在的违法情形。某地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受理时,发现因涉嫌诈骗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同时是一件本院正在进行审查起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新发现的犯罪事实移送公诉部门,却直接将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案件管理部门立即将该情况通报给侦监和公诉部门,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最终决定由公诉部门将审查起诉的案件作退回补充侦查处理,然后再由公安机关提请报捕。针对该案中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案件管理部门与侦监部门专门商讨法律监督对策,最后决定向公安机关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防止不规范操作。对于此类情形,现在的做法是靠人力对案件流程复杂、一人多案等特殊案件的重点监控,难度大不易察觉。
5.涉案财物管理耗费人力物力高且较易混乱
刑事诉讼过程中涉案财物因缺乏数据共享,随着诉讼环节的变化大都要移送实物进行管理,每一个环节流转时都要进行清点核对,不仅耗费人力物力,而且较易造成涉案财物混乱乃至丢失。比如某地办理的某专案,涉及4名犯罪嫌疑人,共计扣押了涉案财物1784件,物品种类涉及字画、金条、名表、玉器、银行卡、首饰等等,仅仅侦查机关专门指定两个办案人专职进行清点、核对、密封物品一次就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而移送审查起诉时,又花费了近一个月的时间进行清点、核对,等检察机关移送审判机关时,又花费时间再次清点、核对。整个过程不仅耗时,人力方面除两个办案人外,还需要一个技术部门的摄像人员,移交时双方都需要这么多人力,人力就又翻倍了。实践中有的对金银、玉器等贵重物品因办案人未严格依法密封,还存在被掉包的隐患。
二、创新大数据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一)智能分配案件
通过对相关业务数据的分析,对案件的复杂度进行量化分析,建立数学模型来分析,客观评价其复杂程度,根据案件本身特性、承办人特点等实现案件智能分流,实现案件分配自动化、自动适应性和办案专业化,既防止人为干扰分案,从源头上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又将案件分配到有利于公正且高效处理的检察官手中。一是案件自动化分流,既平衡干警的工作量,保证了办案效率,又为办案干警挡住了不必要的干扰,切实作到了管理与办理相分离。二是实行要案自动建议。对于受理的重特大案件,案管部门根据大数据分析出的提示结果,向主办的业务部门提出要案专人办理的建议,自动识别推荐专人办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三是实行回避自动识别。案管部门分析筛查出每件案件需要回避的注意事项,输入大数据库,与办案干警的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对撞,自动识别回避情形,对确定需要回避的自动提示办案干警注意自觉回避,自动提示业务部门负责人注重回避审查,把办案回避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律师信息共享智能运用
一方面使用“检察机关律师接待管理系统”软件,通过业务办理平台和律师自助平台,可调用司法局律师数据库对律师资格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律师可实现代理案件、自助申请业务、案件基本信息查询、案件电子卷宗查询、满意度调查等功能,通过电子化、异地律师业务网上办理,为律师阅卷、查询程序信息、办案重大程序自动推送等提供便利,全面规范律师接待工作。另一方面智能分析律师代理案件情况,自动发现诸如同一律师代理同案犯、关联案件等违法执业线索,通过这两方面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三)智能流程监控、智能评查
一是根据大数据分析得出的易错点设置案件评查点,“运用网上电子化评查多维度分析办案质量”,对办案的全部程序进行规范性的智能识别、智能判断。明示质量标准,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从案件实体、程序、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四方面,规定形象直观的评价标准,起到“明示标准、规范引导”的作用。根据案件评查的进展情况,把办案纪律、办案效果和办案时间纳入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把追捕、追诉漏犯漏罪、纠正违法、抗诉改判等内容作为精品案件的必要条件,引导办案人树立更高的质量意识。比如对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两份讯问或询问笔录上签字的,依靠机器来记录和识别,在后台进行运算速度很快,而且准确性高,只要存在该问题就不会遗漏。二是根据大数据分析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研判,看是否存在偏离一般判决结果,从而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评查。三是根据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在案件受理登记时对办案用时、执法风险和工作项进行评估。依据犯罪嫌疑人数量、犯罪复杂程度以及办案难易程度评估办案用时,进而评价办案效率。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被害人的态度等评估执法风险。对在检察环节必须进行的共性工作项,以及特殊个案工作项进行评估,作为流程监控和考评办案质量的依据。四是根据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办案进度、办案内容和法律文书进行评析。对办案进度进行评析,发现进度缓慢或者显示超期等情况,监督办案部门及时处理。及时评析承办人上传的案件材料,对于应当做而没做,或者工作内容不符合执法办案规范的,提醒承办人及时更正。加强对法律文书的评析力度,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网上生成、网上审批、网上用印,制作是否规范,法条引用是否正确等情况。五是根据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在结案审查时对程序、实体、效果进行三评价。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评价,防止发生违规行为。通过对案卷材料的数据分析,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处理结果等实体处理进行评价。通过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接受案件当事人的投诉等方式,评价案件处理效果。
(四)智能服务办案
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系统等大数据库资源,按不同办案类别构建覆盖全面的检察业务数据库,组织梳理绘制检察业务知识图谱,建立面向检察办案人员的智能化知识服务体系,实现基于知识图谱的知识推理、语义智能搜索和知识关联查询,面向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不同类别检察人员、同一类别中具体不同人员的个性化知识辅助服务体系。对人员进行数据化记录,对其查询的法律法规,办理过的案件进行记录,并对其办理的案件进行诉讼程序的持续追踪,结合案件评查的结论,画出一个数据的人来,分析出检察人员的办案优势和劣势,进行针对性推送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提示,辅助其办案,另外也能提出针对性的培训教育计划,进行最有效率的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能力。
(五)涉案财物智能监管运用
一是实现涉案财物智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信息应用水平,涉案财物的数据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来就应该采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批机关可以实现涉案财物的网上流转,进行数据传输,而不是实物移送,可以避免在实物移送过程中的遗失、磨损,并节省司法办案的人力物力,从而“顺应‘智慧检务’建设新要求”,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扣押后就立即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数据化采集,将涉案财物的扣押时间、扣押地点、物品持有人、物品特征、物品图片等相关信息上传到网上,可以设计开发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软件系统,配合条形码技术对赃证物进行管理,办案部门扣押或接收入库的每一件赃证物都有独立的身份编号和照片,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管理软件系统。采用自动仓储机器人管理技术,通过传送机自动移动和存储涉案财物,避免人工干预、减少人工操作;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涉案物品的自动存取,如智能堆垛机、激光定位无人自控叉车等,有效提高涉案财物管理的效率,同时防止涉案财物放置混乱、被调换等。涉案财物专用保管库的出入口处设置人像识别和物品识别系统,自动辨别进出人员和涉案财物,完成对涉案财物的入出库预报警、动态追踪功能,提升涉案财物管理场所的安全能级。这样在涉案财物的管理、流转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扫描移送清单上条形码就可以调取到每一个案件的所有涉案财物信息,比如该案有多少件涉案财物,存放位置,从扣押时的情况到现在的情况等等,包括每一件具体的涉案财物的具体信息;另一方面相应对的,通过扫描每一件具体的涉案财物上粘贴的条形码就可以在管理软件系统上显示出涉案财物的所有相关信息,即使物品存放发生了混乱,无法识别某一个涉案财物归属于哪个案件,通过扫描条形码,也可以立即定位其案件归属。
二是涉案财物分析运用的智能化。通过对既有海量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找出哪些罪名的案件的常见涉案财物对案件的定性定量有重要意义,对正在办理的类似案件,智能提示办案人进行注意,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时在办案人的办案系统里,与涉案财物的信息数据库连接,一方面方便办案人随时调阅涉案财物的各种特征信息,比如图片、大小、扣押时间、扣押人、物品持有人等等,便于办案人在办案中随时进行证据分析判断,另一方面第一时间主动将流转信息、变更提示推送给办案人员,防止涉案财物在案件移送中的信息疏漏、不规范问题,保证办案人员全面掌握涉案财物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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