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为导向,积极能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坚持能动作为,积极推动改革
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战略决策和高检院、市委、市院的部署要求,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能动作为,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工作。
(一)检委会专题学习研究,认真贯彻落实
及时跟进召开检委会,专题组织集体学习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孙谦副检察长在全国第五次公诉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院于世平检察长和边学文副检察长在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结合本院工作,明确提出要正确认识检察司法办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积极研究应对策略,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努力提高公诉引导侦查的能力、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的能力、沟通分析研判的能力,切实提高以公诉为轴心的检察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二)确定重点课题,深入调研,为改革提供理论保障
2015年初,联合中国民航大学围绕“审判为中心”深入调研。同年7月,以检察长王东、民航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刘晓山合作担纲的《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重点调研课题,获得高检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立项。通过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双方追诉犯罪共同职能、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控制、更加具有诉讼化特征的新型检警关系等重点问题的理论分析、制度论证,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司法办案实践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三)通过信息简报工作积极推动
近年来,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采编有关动态信息45条,简报及情况反映5篇,其中动态信息《二分院严格“三段审查”确保非法证据排除实效》、《二分院坚持“勤、细、足、严”确保案件定性准确》,简报《市检二分院积极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刑事抗诉工作成效显着》、《创新“四三二”机制不断提升公诉工作水平》,情况反映《二分院不捕案件情况分析》、《二分院无罪抗诉案件情况分析》等,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司法办案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坚持诉前主导,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
在侦监、公诉审查环节改变被动审查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
(一)加强提前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工作
自觉将法庭审理对事实、证据的要求引向侦查前端,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根源上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近两年来,院公诉处、侦监处先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有数十件次。特别是公诉处提前介入的高检院指定管辖的5?15受贿案、天津海关缉私局侦办的7?09特大走私案,侦监处提前介入的“8?12”特大爆炸火灾案等一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工作,为案件高质量顺利审结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加强协调配合
充分发挥诉前、捕前沟通协商、案件质量研讨、联席会议等诉侦、捕侦沟通机制的作用,确保办案信息互通、意见及时传递、执法尺度统一,合理发挥公检两家的职能优势,以解决影响案件办理的梗阻症结,共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近两年来,院公诉处、侦监处与侦查部门先后召开案件侦办联席会议30余次,将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解决在诉前和捕前,实现了案件审结质量和效率的同步提升。
(三)充分发挥退查机制作用
彻底摒弃“以退查借时间”的消极做法,严格退查要求,提高退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针对性,详列退查提纲,加强引导和说理,明确补查方向、标准和要求,积极跟踪补查进度,保证补查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审前过滤,筑牢案件质量“防火墙”
围绕提起公诉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实施审前“三层”过滤机制,筑牢案件质量“防火墙”。
(一)要求承办人必须严格“自我把关过滤”
坚持法定起诉标准,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二)强调“换人把关过滤”
办案组长或分管处领导适时听取承办人案件承办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自侦案件、涉众敏感案件,办案组内部还要讨论,通过集体会诊拿出处理意见。
(三)“检委会把关过滤”
针对拟作不起诉、不逮捕有重大争议案件申请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通过“三层过滤”,切实保障案件办理质量,两年来院公诉处、侦监处分别对4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66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防止了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四、坚持监督配合,提升庭审公诉水平
为了提升庭审的公诉水平,确保审判顺利进行,积极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工作。
(一)健全同法院的沟通联系机制
加强个案诉前、判前沟通和类案沟通,就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充分交换意见,统一司法尺度,把问题解决在庭审之前。
(二)完善诉讼活动制度
院公诉处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合作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开展有关诉讼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庭前会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及多媒体举证示证等诉讼活动的启动方式、适用范围、条件、参与主体、时限要求以及双方职责等内容。2015年,院公诉处推动召开庭前会议5次,有效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回避、证据交换等问题。以办理专案为契机,积极推动多媒体举证示证、鉴定人出庭的逐步实施。今年在公诉一起故意杀人案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三)强化当庭指控能力
要求承办人规范制作三纲一书(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歧意见以及庭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予以充分考虑,做好庭审预案,为出庭公诉做好充足准备。着力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特别是无罪意见,支持、配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好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事实、保障被告人权益、防范冤错案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推动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诉辩关系。
五、坚持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
在司法办案中打消思想顾虑,做到敢于监督,对于影响侦查、审判质量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一)加强侦查监督,倒逼提高侦查水平
通过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倒逼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将工作着力点放在案件存在缺失证据、瑕疵证据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予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以及侦查机关退查阶段不作为的行为上。二是创新监督方式。坚持把监督纠正个案问题和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强化证据审查、强化程序审查、强化跟踪落实,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切实增强个案侦查活动监督实效。2014年以来,侦监和公诉部门针对侦查违法行为发出书面纠正意见5件,均得到有效整改反馈意见;另一方面,注重对一定时期内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长效性监督意见和建议。三是形成监督合力。注重加强本院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监督效能,保持侦查活动监督的连续性,切实做好诉讼监督工作。
(二)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防止冤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诉部门必须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防止冤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审判监督的重要性。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审判权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根据权力运行规律,检察机关更加有必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而且以审判为中心,是以明确的、统一的证据标准为中心,而不是以法院、法官为中心,因此,对于审理过程中定罪不当、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有违以审判为中心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监督。二是要以抗诉为中心,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严格落实对法院裁判逐案审查机制,把好“抗点筛选”关口,强化对法院裁判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的审查;规范和增强抗诉文书的说理性,加强与市院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增强抗诉实效。2014年以来,二分院公诉部门依法提出抗诉17件21人,市院支抗9件11人;二审监督部门依法支持抗诉31件,对3起二审生效案件提请审判监督抗诉,很好地发挥了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