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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调研
        以审判为中心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研究(张翔 王焱)
        时间:2017-03-21  作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本文发表在《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期(上)】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提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使职务犯罪侦查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也将使职务犯罪预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预防与侦查将有效结合,将会开启“预防为主、侦防结合”的新模式。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结合是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变为侦防结合创造了条件。侦查与预防的结合点在于职务犯罪产生的因果关系链和职务犯罪形成过程的“节点”。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模式和具体措施也围绕这两个结合点而展开。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职务犯罪  侦查  预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 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颠覆和纠正。“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此次诉讼制度改革将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发挥检察机关庭审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强调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核把关的制度化、常态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确保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和运用符合法律要求、经得起庭审检验。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将使职务犯罪预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预防与侦查将有效结合,将会开启“预防为主、侦防结合”的新模式。

        一、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结合是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

        我国着名刑法学家王牧教授曾指出:如果说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出发点,那么,刑事政策则是“犯罪学”的归宿点。作为犯罪对策,刑事政策在逻辑上应当是“犯罪学”的部分内容。我们所使用的“刑事政策”这个术语不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广义的“犯罪学”的归宿的一部分内容,即作为防治犯罪的对策来使用的。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对策,还包括能够间接防止犯罪的各种社会对策。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刑事政策包括目的在于抑制犯罪的一切活动[3]。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治理犯罪的对策,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刑事政策的核心就是犯罪预防(因为犯罪惩治已经是刑法中刑罚的功能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刑事政策的重心不再是打击和惩治犯罪,就必然要转移的犯罪预防上来。治理职务犯罪也是如此,惩治职务犯罪达到一定程度,就必须要转移工作重心,达到从不敢犯罪到不能犯罪、不愿犯罪的效果。所以针对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也必然转到职务犯罪预防上来,这是刑事政策发展大趋势的必然结果。

        王牧教授还指出:从犯罪学的原理和刑事政策的运作规律来看,只有从事职务犯罪查究和治理的机构才能比较充分地把握相关犯罪的数据和规律,而这恰恰是提出犯罪有效治理对策的前提[4]。从职务犯罪治理的具体过程上看,分为预防、立案、侦查、起诉、庭审,五大环节,其中职务犯罪的侦查居于置关重要的地位,是掌握职务犯罪规律和具体数据的关键环节。在传统认识上,职务犯罪预防与后面几个环节是相对脱离的,现在要实现预防模式转型,要将预防与后面几大环节衔接起来,尤其是与侦查环节结合起来,确立职务犯罪预防优先原则,以侦查促预防,以预防促转变。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变为侦防结合创造了条件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颠覆和纠正。“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以审判为中心”,就表明职务犯罪案件是否成功查办的标准不再是侦查终结的如期实现,而是法庭审理的最终胜诉。

        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通常适用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主要或过多地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口供中获取线索,进而查明犯罪事实。在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情况下,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就暴露出明显的弊端,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审严苛的质询[5]。

        《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刑事诉讼中收集、固定证据的关键环节[6]。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须从“重点获取客观性证据”切实转移到“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上来,尤其须更加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充分发挥客观性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破案中的重要而独特的作用,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7]。首先要加大初查力度,实现办案重心前移,强化初查与立案是新形势下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一个根本方向。重视案件突破前信息搜集与研判,推行精细化初查,通过初查尽可能充分掌握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把初查工作做扎实,为立案提供相对充实的证据支撑,为侦破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弱化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性,提高法定时间内案件突破率[8]。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在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又给检察机关彻底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契机。

        这种侦查模式的转变,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侦办更加重视客观证据,摆脱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在侦查的理念和工作模式上实现两点最重要的转变:

        第一,注重对职务犯罪本身的因果关系链条的分析和与之相应的证据搜集。每一类职务犯罪都有各自不同的犯罪原因和犯罪结果。职务犯罪既有共同的规律性,又有各自的特殊性。在掌握基本规律的同时,也要发现不同的职务犯罪原因与犯罪结果之间的“链式”特征。多种原因相互作用,几经因果作用的传导,最终形成犯罪结果。多种犯罪原因就会存在多种证据,找到因果关系链,也会找到证据之间的联系。

        第二,注重对职务犯罪本身发生过程的分析和节点证据的掌握。职务犯罪通常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犯罪人犯罪行为不断扩大、犯罪心理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关键的行为节点、时间节点就成为产生关键证据的“位置”,同时也是侦查环节必须要注意的地方。对职务犯罪过程的认识不断深化,也会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产生重大作用。

        以上这两方面转变正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相互促进和结合的基础。

        三、职务犯罪预防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之一

        在传统意义上,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具有侦查、逮捕和公诉职能,而将职务犯罪预防放在了次要位置。这是传统上以惩治职务犯罪为核心的观念导致在具体职能的行使上与惩治有关的职能被放大,而预防则被缩小。

        在实践中,惩治职务犯罪的成本巨大,但从过去的效果看,并未有太好的效果。这种巨大的成本不仅仅包括资金成本,还有人员、时间、精力等成本支出。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各类投入都很大。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智能性增强,加之职务犯罪的隐蔽性高、提供保护的权力网复杂,使该类案件的侦破较之其他案件更加困难。还有许多案件在案发后多年才被发现。近年来,有许多的职务犯罪个体携款潜逃境外,为惩治腐败的工作加大了成本。从中国和俄罗斯的情况看,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案件频发。跨境追逃的工作有的长达数年、甚至十余年,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增加。对于涉案金额小的案件,即使最后追回了腐败者,追回的赃款往往都不够投入的办案费用。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腐败形势,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针对职务犯罪的队伍日益庞大,法律部门人员的工作量加大。这些无疑都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则难以计量[9]。

        基于种种原因,预防犯罪的发生是减少损失和避免危害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职务犯罪预防优先的理念。职务犯罪预防优先是指在刑事政策选择中着眼于防患未然,防患职务犯罪于发生之前,通过采取教育、制度、监督等事先预防措施,使职务犯罪不能发生;通过突出惩治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使潜在的职务犯罪人受到警示和教育而不去犯罪,以改变因片面追求事后惩治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势头的现状。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也没有将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个整体职能去实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其特定的职务犯罪预防职权,内设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在预防部门的组织下,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相互协调,而事实上,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检察院的其他部门出于自身业务的压力,都只是很被动地参与预防工作,总觉得不是自己份内的事,这样一来,预防工作实际上基本只是由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去开展。在地方实践中,预防工作虽由多个部门完成,但却出现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单打独斗的尴尬场面,没有统一协调的各部门联动机制势必导致实际效果与理想目标有较大差距。

        另外,职务犯罪触及众多领域,因而,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主体的密切配合才会取得理想的预期效果。现有的文件精神要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专职预防主体,要与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领导机关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还做得很不到位,往往成了检察院一家单打独斗[10]。

        因此,不仅在检察机关内部,而应当在所有党政机关都应树立职务犯罪预防优先理念,并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防患于未然。

         四、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结合的模式与途径

        检察院直接担负着查处职务犯罪的任务,既要直观地面对职务犯罪案件,又要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理性思考,必须清楚地掌握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等相关情况,并且要对制度、制约机制中存在的漏洞以及应如何改进有准确的把握,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出发点,也是开展预防工作的基础。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必须通过查办案件才能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才能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总结归纳出带有共性的规律和特点,进而提出对策,解决问题。

        (一)侦防结合点之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因果关系链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更加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在现今阶段,大数据技术使侦查机构能更多地获得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大量数据信息。这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加深入地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在具体办案中,侦查人员通过对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及时收集整理、科学分析研究,发现职务犯罪的规律,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和科学的依据,为办案分析出犯罪嫌疑人与相关人的关系网络、活动规律、资产交易关系等,辅助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和重点,从而保证侦查工作更加精准和隐蔽。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职务犯罪预防。按照大数据时代的思维模式和处理方式,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确定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关联因素,只要该因素出现就表示职务犯罪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即“捕捉现在”和“预测未来”。对于明显异常于合理数值的数据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启动预防措施[11]。

        由此可见,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是可以充分结合的。二者的结合点在于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相关因素有着充分的认识,对职务犯罪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作用关系有着深入的理解。概括地说,就是侦查与预防都围绕着职务犯罪产生的因果关系链而展开,这样二者就能有效地结合起来了。职务犯罪的各类相关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传导关系所形成的因果关系链都能在侦查与预防中得到体现并且可以互相促进。

        (二)侦防结合点之二:职务犯罪形成过程的“节点”

        每一个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都是一个过程,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职务犯罪侦查不仅是要发现职务犯罪的因果关系链,找到犯罪行为的证据链,而且同时要发现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过程,及犯罪人演变的过程。这几乎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所必需的内容。而从职务犯罪人的角度看,犯罪形成发展的过程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如一些职务犯罪人总结的人生轨迹:“少年吃苦,青年读书,中年做官,晚年坐牢,一生的拼搏毁于一念之差。这个总结只是一种粗线条的概括。职务犯罪人的人生轨迹和犯罪过程都对侦查工作有重要意义。对职务犯罪侦查来说,还需要细致地分析整个过程,找到犯罪发生或者引发犯罪的“节点”,找到节点就容易找到证据。这些节点,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来说,就是风险点。依据这些节点,建立风险信息评价分析、定期审查等制度,对风险点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这就是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相结合的一种模式。

        五、若干对策建议

        (一)改进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形成侦防结合的合力

        除了要树立职务犯罪预防优先理念,还需要改进预防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结合,在外部要形成检察机关与纪检部门的对接与互补。在加强党委有针对性领导力度的同时,对纪检、检察各部门预防工作的职权尽可能界定清晰、不重合,并且能够实现衔接和互补。对各项预防工作如预防建议、提供预防咨询、预防宣传、警示、廉政教育,信息建设等,要有侧重点地分配,讲究质量,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保障其必要的经费,尽可能创造能使其独立行使职权,少受各种干扰的外部环境,通过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激励机制来促使检察机关内部的各部门都积极地投入到预防工作中来[12]。

        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行业单位的廉洁共建。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对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趋势等掌握得比较全面;另一方面,城建、环保、行政审批、海关等行业执法部门对具体专业知识、制度漏洞等掌握得比较透。所以,检察机关与行业单位双方要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共建廉洁单位,构建职务犯罪预防大格局。

        (二)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全媒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传播平台

        要打造检察机关预防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主动、真实、全面地发布预防职务犯罪类权威信息;要通过打造多个媒体信息交互平台的方式,科学谋划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内容。此外,还要创建信息互动平台,主动倾听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及各种诉求,从而借助全媒体来强化司法与媒体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要注重传播内容的协同整合,如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廉政警示宣传教育、预防专项调查等工作协同传播能力,深度挖掘不同工作方式的优势,有所侧重地进行宣传报道。另一方面,要注重检察系统之间的协同整合,如各平级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协同传播的能力等等。最终通过不断提升全媒体传播管理能力,形成内外协调、纵横有序、科学发展的检察预防信息传播格局[13]。

        (三)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发现职务犯罪的因果关系链

        大数据不仅指规模庞大的数据,还包含对这些数据的处理和应用,依赖强大的云计算能力在海量数据中筛查出涉嫌职务犯罪的对象或者潜在对象,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数学模型。数学模型的建立是大数据职务犯罪预防模式的核心,需要专业的理论数学、计算数学以及统计学知识。专业数学模型的建立是将传统办案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信息应用方法和法律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存入数学模型的内核。同时,数学模型的完善是一个滚动、渐进的过程,最初建立于传统意义上认为有价值的数据,之后逐渐将传统意义上无法建立因果关系、但从统计学上能确认有相关性的“垃圾信息”纳入数学模型的考量范畴。这种大数据分析就能够发现职务犯罪中各类因素所形成的因果关系链,为预防措施提供有效支持。

        (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队伍建设,并与侦查部门相互交流

        要努力提高职务犯罪预防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升预防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将政治素质过硬、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和综合能力较强的人员充实到职务犯罪预防组织中去。职务犯罪预防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应熟悉各行业的专业知识。因此,加强教育培训,采取多种举措提高职务犯罪预防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预防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队伍建设和专业化建设,选拔优秀检察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充实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队伍当中。同时,推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的人员交流,互相体验各自岗位特点和需求,使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能够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务犯罪专业化预防

        检察机关作为专业化的预防主体,与其它预防主体之间应该是获取支持与引领带动的关系。一方面脸察机关专业化预防的作用和效果的发挥离不开其他主体的支持与配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专业化预防作用,带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开展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特别是引入社会中的智库力量,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更高水平的职务犯罪分析、预防调查和预防咨询成果。智库可以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和专家团队提供职务犯罪预防的智慧成果,实现“堵塞制度漏洞、消除制度隐患”的预防目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渐进的司法改革。在这个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也是在不断改革中相互融合。体制的变革必将导致机制的变革,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也会从分离脱节转变为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新型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模式。

         

        [1] 张翔,男,1970年生人,三级高级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职侦局综合预防处处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天津市检察业务专家、天津市检察理论调研人才。

        [2] 王焱,男,1974年生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3] 参见王牧:《职务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意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90页。

        [4] 参见王牧:《职务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意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94页。王牧教授在这里是指出了由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主管机关的重要意义和合理性。从实际治理职务犯罪的过程来看,侦查是具体查究职务犯罪的环节,这个环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紧密结合,才是提出新的职务犯罪治理对策最为重要的方面。

        [5] 崔锡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江苏经济报》,2015 年6 月11日第 B01 版。

        [6] 参见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10页。

        [7] 参见张云霄、范庆东:《职务犯罪侦查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日报》,2015年8月18日,第007版。

        [8] 参见陈桂华:《以审判为中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5期。

        [9]犯罪人很少考虑职务犯罪行为给他人、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很少考虑他人、国家和社会为其犯罪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也很少考虑腐败行为对其自身的损害。比如职务犯罪破坏了正常的规则,使真正有才华的人不能担任合适的职务、使没有能力的人得到升迁、使资质更好的厂商没有获得批准进行生产、资质差甚至存在风险的厂商进行产品的生产等等,这些是犯罪行为给他人、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成本和损害。而这样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给犯罪人个体自己也带来成本和损害,比如市场正常竞争机制的破坏,使劣质的产品涌入市场流通,给自己也可能带来的健康甚至生命的危害。只有国家和社会运用各种手段使个人都能认识到职务犯罪人对自身也会造成的危害和带来的成本,才能使个人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考虑犯罪的成本,从而使个人犯罪的成本加大,弱化犯罪动机。这样的预防理念是针对人性的特点和职务犯罪现实的正确选择。

        [10] 参见蒋薇:《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理论月刊》,2010年第12 期,第119页。

        [11] 参见邓树刚:《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民检察》,2014年第16期,第55页。

        [12] 参见蒋薇:《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理论月刊》,2010年第12期,第120页。

        [13] 参见安婧婧:《全媒体时代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工作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511月(中),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