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管辖的案件,涉及单位、部门、环节多,流程长,程序性衔接问题复杂,直接影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和律师阅卷、承办人办案。如何妥善解决改变管辖案件程序性衔接问题,是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现状
1、程序衔接时间长。从接收机关收到案卷材料,到在统一业务系统中提案新建案件,这一期间为改变管辖案件的程序性衔接时间,时间长短不等。以我院为例,2015年受理辖区院改变管辖案件36件,程序性衔接时间最长20天,最短1天,平均6.3天,超过平均天数的16件,占44.4%。
2、涉及单位、部门、环节多,流程长。改变管辖案件,涉及到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的公诉部门、案管部门、法警部门、看守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改变管辖案件在这些单位和部门间单程、往返甚至反复流转,一处协调不好,就会影响整个程序性衔接进程。
二、问题
1、提前不沟通。移送机关改变管辖之前不和接收机关沟通,直接将案卷材料经案管部门移送,并在统一业务系统中送案。接收机关案管部门收到案卷材料后,须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级别管辖,这个审查时间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等,一般需要一、两天。有些案件审查后不予接收而要退回,若移送机关已在统一业务系统中结案和送案,就给其后续操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文书繁琐错漏。接收机关除在移送机关随案移送的《换押证》上加盖院章,还要开具《转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加盖院章。文书最常出现的错漏是移送机关开具的《换押证》第二联、第三联抬头写错,由于要转押,第二联抬头应写在押看守所,第三联抬头应写将转到看守所,有的两联都写在押看守所,有的两联都写将转到看守所。这些《换押证》都需要重新开具后再移送,增加程序性衔接时间。
3、送达方式局限。案卷材料交案管部门移送,但案管部门没有人力物力直接送达,多是交法警送达或机要送达,导致有些案卷材料在移送其他院时耗费的时间较长。我院法警每周一三五早9点前收件,若周一上午10点有需要移送的案卷材料,就须等周三才能交给法警,法警直接送达的当天可以收到,机要送达的就要再等了。
4、空等提案。接收机关需等待移送机关通知,才在统一业务系统中提案,而移送机关的通知带有极大的随意性,经常出现无人通知空等提案的情况。接收机关案管部门要经常向移送机关案管部门询问转押情况,移送机关案管部门要向他们公诉部门核实,公诉部门有时还要向看守所核实,等询问到结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转押换押完毕好几天了,但也只能在知道的当天提案了。
5、案件假性超期。接收机关是将对应看守所收押时间做为收案时间,《换押证》上收案时间空着不填,造成看守所不知道收案时间,接收机关不知道羁押时间,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和看守所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认定完全不一致。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在办案期限内而未办理换押,看守所那边却显示超期了。
三、外省市经验
1、北京某分院:和市公安局建立协调机制,接收机关公诉部门决定收案的,在移送机关开具的《换押证》“接收机关印”处加盖院章,交公安机关办理转押换押手续。接收机关案管部门收到案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即在统一业务系统中提案新建案件。
2、上海某分院:改变管辖之前一般不沟通,也不需要转押,接收机关案管部门审查案卷材料后,在统一业务系统中提案新建案件,在《换押证》上填写收案时间,和案卷材料一块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在《换押证》“接收机关印”处加盖院章。
3、广州市院:市检察院和法院会签了文件,对哪些案件应该上调、哪些案件应该下放都有明确规定,改变管辖之前不需要沟通。案件在广州市内改变管辖的,不需要转押,提讯去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接收机关案管部门在《换押证》上填写收案时间,交公诉部门加盖院章。
4、重庆市院: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一直到法院判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整个羁押过程统一用《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简称“一证通”,不再开具《换押证》。改变管辖案件,公诉部门一般不提前沟通,也不需要转押,提讯去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接收机关案管部门审查案卷材料后直接提案新建案件。
5、江苏某市院:改变管辖之前,公诉部门一般会提前沟通,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转押,承办人到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提讯。接收机关案管部门审查案卷材料后就正常提案新建案件,在《换押证》上填写收案时间,“接收机关印”由公诉部门承办人自行加盖。
四、对策
1、明确卷到、人到与案到的关系。正常状态下,三者是一致的,比如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收到案卷材料时,犯罪嫌疑人已羁押在对应看守所,符合收案条件的即可予以受理,卷、人、案同步。改变管辖案件,是先移送案卷材料,再转押犯罪嫌疑人,再收案。一是程序性衔接时间长,若3日内未转押,不仅影响公诉部门3日内告知的义务,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实践中出现过某改变管辖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未转押,羁押在原看守所,同级法院就以“犯罪嫌疑人不在案”而将案件退回。因此,在不能保证改变管辖的同时转押的情况下,接收机关采取了相对稳妥的做法,即人到后再收案。但是,这种收案方式既不能约束移送机关及时转押换押,又不能约束其转押换押后及时通知接收机关,更易造成程序性衔接不畅。比较顺畅的做法,是接收机关公诉部门决定收案的,案管部门审查案卷材料后即在统一业务系统内提案,不需等转押完毕。
2、理顺接收机关内部衔接,明确职责划分,优化送达方式。一是明确公诉、案管的职责划分。公诉部门是办案部门,案管部门是收案部门,二者职责划分很明确,唯一有交叉的地方,是谁负责在移送机关开具的《换押证》“接收机关印”处加盖院章。在统一业务系统内,《换押证》是在承办人界面下开具的,是办案的一部分,所以很多省市是接收机关公诉部门负责加盖院章。考虑到移送机关要用加盖了接收机关院章的《换押证》去办理转押,所以案管部门收案时加盖院章相对更为便利。接收机关案管部门收案时,要在《换押证》上填写收案时间并加盖院章。二是优化送达方式。在当前送达方式下,只能尽量根据办案期限要求,将所需移送的案卷材料在发件前交法警部门。要配足法警部门人力物力,解决送达局限,缩短案卷材料在案管部门存放的时间。要增加案管部门专门人力物力,机动灵活地随时移送案卷材料。
3、理顺移送机关与接收机关衔接,设置沟通前置程序,规范换押程序。一是设置沟通前置程序。改变管辖需要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提前沟通,有时还要和法院沟通。尤其是报送案件,是提升案件的审级,更需要提前沟通好,这样一方面可以把收案问题解决在进入改变管辖流程之前,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审级问题再改变管辖而浪费司法资源。二是规范换押程序。改变管辖案件换押的特殊之处是除换押外,还要转押,这就更需要细化和规范换押程序。《换押证》填写,除了第二联、第三联抬头问题外,收案时间、羁押期限等都应依照实际情况规范填写。换押主体,移送机关先去转押,转押的同时换押更为便利。为保证3日内告知,转押换押应在接收案件的当日或次日完成,可以将此作为全市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中的一项。
4、理顺接收机关与看守所衔接,简化文书。2014年《换押证》改为五联式,较以往三联式增加了移送机关填写后看守所附卷联和接收机关填写后在押人员留存联,《换押证》本身已清楚地载明移送时间、收案时间和羁押期限,《转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没有单独存在的意义,很多省市也不开具这份文书。但由于之前转押换押一直提供《换押证》和《转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两份文书,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看守所仍要求延续之前的做法。需要尽快和看守所协调,简化转押换押需要提供的文书材料。
5、理顺接收机关与法院衔接,收案标准一致。在收案标准上重点理顺两点衔接:一是审级管辖的标准,可借鉴广州市的做法,市检法两家针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专门会签了文件,对应由市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常见刑事案件,列明了具体的罪名、情节、数额等,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二是犯罪嫌疑人在案的标准,改变管辖后,确有原因不能转押的,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很多省市改变管辖案件并不转押,确实不能转押的可以参考这些地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