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崇尚法治。有学者以法观念的差异作为划分法系的标准,认为“西洋与东洋的法观念之差异主要表现在法治主义与德治主义的对立上。即西洋的法观念是以礼赞法律、崇信法律工作者、依据法律解决纠纷和为权利而斗争为内容的;而东洋的法观念则是以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工作者、靠调停解决纠纷和靠互让求得和解为内容的。”
从历史上看,欧洲虽然生存着各具独特民族性的多种民族,但他们却形成了一个世界,并被卷入一个历史潮流之中。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法国革命、工业革命再加上罗马法的继受等都基本上发生在整个欧洲的版图上。欧洲概念的形成与各种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上的诸要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这其中影响最大的恐怕还是文化上的多种因素。亦即,西方诸国崇尚法治乃是共同文化作用的结果。同理类推,我国原先不太重视法治,或许同样是囿于我国的传统文化特性所决定的。然而,现代国家唯有运用法治理念治国理政,依靠规则之治方能保障民生及人权,并促进全社会的全面福利和谋求全体国民的最大福祉。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可以说顺应了我们这个时代的吁求。但是治国方略的制定、法律的颁布以及法律的实施和运行(主要是指司法和执法活动)等仅仅只是法治最基本的形式要件,并不必然代表着法治的自然实现和证成。因此,如何在没有法治传统文化土壤的中国推行法治,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深入思考的基础性问题。
法治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并非偶然。早在古代,法治思想就已萌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不同形态的交替更迭而不断变化和发展。建设法治国家之所以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由法治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权威性等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大量历史经验和教训昭示:“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法治的内容和它所反映、维护的核心利益和追求的时代精神也有所不同。但作为一种治国形式,法治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共同创造的一种文明成果。依法治国、实行法治,是历史的必然发展趋向。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是中国经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它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系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幸福,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西方国家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而存在,作为支撑其法律文化的根本观念的法治观念无处不在。而我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存在法治的土壤,与英美法相比,中国法的特点正是在于德、礼的支配,在于采用司法手段(审判)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考虑通过调解手段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这一传统观念。而且这一观念早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就已经根深蒂固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因此,如何在我国推行法治是一个难题。中国将来的文化必定是经过了筛选、融合之后的多元文化,但是法治的精神应当成为整个文化的主导,如此才能给中国文化注入与传统文化不同的新鲜活力。因此,除了要在文化上加以引导之外,更应在具体措施上加以保障,使国民日渐适应规则之治的社会生活。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完善的立法。历史经验表明,治国必须有法,无法难以治国,废法必将害国。国家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地、及时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立法数量剧增,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框架体系。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面对这些问题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尽管我国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剧烈变动的社会,如何使法律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仍然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因此,立法的工作决不能因为我国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停止。相反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是今后需要认真考虑的重要课题。
其次,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法治意识。有完善的立法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然建成。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将这些立法具体适用于现实生活,使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样才能使完善的法律发挥真正的效能。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原则在政府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即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各部门行使职能转移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依法行政反映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制约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丰富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官员贪腐行为绝不手软),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不被任何越权和滥权行为的侵犯,并力促司法工作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最后,要突出实现人民民主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实现依法治国,必须研究如何解决和实现民主选举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我们既要推进选举民主,更要强调推进协商民主。人民民主选举的程度直接涉及到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管理其他社会事务等重要工作。正所谓,人民民主选举的实现之日,也是依法治国的实现之时。到那时,我们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之一。民主要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也要不断地往前发展,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人民民主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
本文发表于《法制日报》2013年5月8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