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独流减河河畔,一尾尾活蹦乱跳的鱼苗随着流水跃入河中,投向大自然怀抱。至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1年7月,静海区独流减河附近居民王某和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禁渔期自制简易电鱼工具,乘船进入独流减河禁渔区段,以“电击”方式违法捕鱼,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依法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分院经细致调查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查明,王某、刘某二人在禁渔期使用违禁工具非法捕捞,其违法行为破坏独流减河水域和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经履行公告程序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刘二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释法说理,王某、刘某二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错误,均表示愿意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出资采购价值不低于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评估数额的鱼苗,在独流减河进行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为顺利做好增殖放流活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确定鱼苗品种、资质及放流地点,确保联合活动真正实现保护和修复水资源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11月11日,在渔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12万尾鱼苗投入河中,水欢鱼跃,河碧水清,奏响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音符。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检察之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写照。今后,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保护优先的司法理念,与全社会一起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共同呵护自然环境,共建生机盎然的美丽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