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
        这份检察意见书,让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
        时间:2021-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持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二分院胸怀“国之大者”,能动履职,主动作为,通过一份检察意见书,成功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衔接,以检察新作为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努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检察力量。

          近日,二分院在办理安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安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遂向案发地所在的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并当面送达。这是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以来天津市首例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有关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案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某某于2020年3、4月份在其家门口支付13万元从一名外地男子手中低价购买各类知名白酒数百瓶并储存,准备在其将来经营的饭馆内进行销售。经鉴定,涉案白酒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余万元。鉴于安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购入准备销售的假酒尚未流入市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召开了对安某某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并最终根据事实、法律以及听证意见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安某某虽然被不起诉,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接受行政处罚。为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堵塞制度漏洞,参与社会治理、加强司法衔接,二分院向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已经立案,表示将依法对安某某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今后,二分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把检察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