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本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757.4025万元,判决支持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期庭审反映,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外地有偿回收2000余吨工业废液进行非法处理,被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停止生产。2016年6月,该公司污水池发生泄露,降雨导致废液溢流,造成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其间,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委托属地政府对储存的废液进行应急处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该线索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在庭后表示,该案的宣判,震慑了肆意破坏环境的行为,也让社会看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将不断推动司法监督向社会治理延伸,积极承担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保护全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同时呼吁社会、企业和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树立“生态优先”“环境有价”的理念,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为建设美丽天津和“五个现代化”天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