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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文化
        把好法律的“第二道关口”
        时间:2014-06-04  作者: 津检二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十五年前,当我大学毕业考入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后,我以为我一直期待的身穿威武检察服(那时的检察制服还近似于绿色军装)、狠狠打击犯罪、弘扬社会正义的梦想终于实现了,四年来所学的法律知识终于有了用武之地,心中充满了一种施展抱负的豪情壮志。然而事与愿违,我被分配到办公室,从事了文字工作。开始时候心中有一丝动摇,但是很快就被我干一行爱一行的坚定信念给打消了。从开始对工作的不知头绪,到后来在国家级、省部级及其他级别的媒体上发表反映检察工作的文章900余篇、撰写其他各类文字材料近千篇、也多次立功受奖。

        可就在办公室这个岗位上干得小有成绩的时候,我内心希望能够换一种工作方式和思维,希望能更加直接地接触社会现实和民生的想法却不知为何越来越强烈。我那时非常想能够更加直接地去做一些扶危济困、惩恶扬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在领导的支持和理解下,我在二审监督岗位上开始实现心中所想。

        作为分院的二审监督工作不同于一审公诉工作,不具有大要案那种很强的新闻性,但处理起来却很是复杂。二审监督这个岗位就是检察院的“二道关口”,虽然这个关口有许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案件”,可就是这些“小案件”,一个“小案件”能不能得到公正判决、能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往往会形成人民群众对整个司法体系是否公正廉洁有效的直接印象。

        记得有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上诉人和被害人两家阳台连着阳台,有一天,被害人田某剁菜的声音惊扰了邻居,上诉人杜某于是站在阳台上对着田某喊了几句以至于发生口角,田某一气之下拿起花盆扔到了杜家阳台上。年轻气盛的杜某出屋冲到田家门口砸门。田某刚打开大门,杜某便一拳打在了他的脸上,造成其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杜某拘役6个月。二审期间,我们经审查认为定罪量刑都没有问题,但是发现上诉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很不错,这次事件纯属偶然,双方作为邻居,将来总还要打头碰面。因此我和我的同事就想多做一些和解的工作,于是我多次找到被害人田某一方,给其分析利弊,指出他在此事中的过错,劝说其原谅杜某,毕竟还要继续做邻居在一起相处。随后,又到看守所提讯杜某,对其进行教育,并转达了被害人同意和解、缓和关系的意思。此前一次提讯,杜某还心中充满怨气,声称出去以后跟田某没完;这次面对我们的苦心,非常感动,痛哭流涕,表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十分后悔,感谢我们对他的帮助。最后杜某赔偿田某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我们据此提出对杜某从轻改判的建议。二审法院采纳我们的意见对杜某做出改判,由拘役6个月改为2个月。宣判不久,杜某即回到了家中,双方的邻里关系也恢复如初。

        如果当时把这样的简单案件简单处理,那么杜某经过6个月的拘役回到家后,肯定会憋着一口气,与被害人的关系很可能会进一步僵化、对立,甚至发生新的刑事案件都有可能。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都是通过我们二审检察工作的主动延伸,对社会、邻里、家庭的和谐关系起到了修复和促进作用,案件虽小,意义不小。

             在2011年,我办理了一起诈骗案。这起案件的被告人郑某曾经因诈骗罪被判过刑,在差十个月刑满释放时获得假释,谁料恶习难改,假释期间他又开始诈骗。这一次,郑某将作案目标圈定为亲戚朋友,他谎称能够帮助亲朋购买法院拍卖车辆,用伪造的拍卖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等骗取他们的信任,随后以疏通关系、交纳购车款等理由骗得现金42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郑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郑某提出上诉,他提出被害人是自愿给他钱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二审承办此案的公诉人,我的细心在审查案件时,特意留意了一下判决时间,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日期是2011413日,而就在此前5天,也就是4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才属数额特别巨大,旧的司法解释则规定诈骗数额达20万元即属数额特别巨大。而被告人诈骗金额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直接影响着量刑轻重,法律规定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即是10年,而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则在3年至10年之间。该案中,被告人郑某诈骗数额为4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明显没有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但此份判决作出时,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实施了。这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明明是被告人上诉要证明一审错判的,但现在公诉人也意外发现了一审判决中的错误,这样的情形之下,庭审便颇具戏剧性。一方面,我要反驳郑某所提出的无罪主张,义正辞严地指控他的罪行;另一方面,还要指出新司法解释中相关的新规定,向法官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改判。庭审前一阶段,郑某一直抱着抵触的情绪,不断地狡辩;但当听到我提出一审量刑过重,建议对郑某轻判的意见时,郑某竟然一下子愣住了,他万万没有想到指控他犯罪的公诉人会为他说话。也许是因为看到了公诉人的一颗公心而受到了感动,郑某终于改变了态度,当庭认罪。最后,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为其减刑16个月。

             作为一名检察官履行职责首先就要在办案中体现公平正义。我们院的二审环节虽然没有公诉环节来的那么前沿,但在办案中它的重要性一点也不差。工作上我也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是,每当遇到困难的时候,我就在想,既然选择了二审工作,就要把这份工作当成事业去做,要把好这“第二道关口”,要对得起领导同事们的鼓励支持,要对得起自己当年的理想和追求,要对得起作为国家公诉人的那份职业尊严和荣誉,尊重和珍爱自己的检察职业,把青春和汗水奉献给检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