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介绍,《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 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 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